第四篇 「全民國防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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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軍民合作
/第二節 聯合海巡護漁

  海軍不僅是確保海疆的萬里長城,更是漁民的堅實保障。近年來,除負責臺海偵巡、維護海域安全外,更配合臺灣周邊海域漁汛期,與海巡艦艇實施常態性聯合護漁,確保漁民在我專屬經濟海域內作業之安全。

一、政策指導及目標

  國軍依「海巡署與國防部聯合護漁行動方案」及「海上任務綜合支援協定書」,在我專屬經濟海域內,結合海巡艦艇,實施常態性聯合護漁及操演,以達成「凡我國漁船作業海域,即有海巡艦艇保護,有海巡艦艇的海域,即有海軍艦艇策應」之政策目標,彰顯政府捍衛主權,及展現我執法管轄與護漁能力之決心。

二、增進聯合護漁效能

 (一)掌握我周邊海域漁汛期間漁船集中作業海域,配合海巡艦艇護漁兵力部署,靈活彈性調整國軍護漁兵力,以達常態性聯

   合護漁之目標。

 (二)與海巡署執行通聯機制驗證、情資分享、聯合護漁演訓及定期交流互訪,奠定堅實合作基礎。

三、執行成效

(一)民國103年至104年8月,計派遣空中戰巡兵力1,460餘架次、海上偵巡兵力1,060餘艘次,執行聯合情監偵、戰備操演及

      常態性聯合護漁等任務。

 (二)民國103年2月及5月,與海巡署執行聯合護漁操演,驗證海、空軍與海巡艦指管通聯、海難搜救及情資分享、傳遞作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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